劳动,作为构建社会的基本因素,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记之一,在上古时期,通过对自然的改造,粮食的增产催化出原始社会的先进阶层架构,农民阶层,在各部落通过相互的征伐获得一定的奴隶时,首领就将这些奴隶投入到整个原始社会的生产行列中去。但奴隶的数量并不能直接推动整个原始社会的发展,作为非奴隶的自由人,也顺应着部落的号召投入到了粮食的生产行列中去了,但是与奴隶的生产相对应的是,自由人的生产行为很显然是具有自由意志在其中的。
其中最大的证明就是自由人是因自身需要粮食而种植,又或者没有其余的社会生产技能而只能从事粮食生产的,这些虽或多或少因自然的外力而被迫的选择自己的社会分工,但奴隶的那种完全抹去了自由意志的行为相比,基本是出于自己的本愿。
而奴隶与自由人在法律上的最大区别则是在于继承权之中,奴隶作为物品,不能有自己的财产,因作为物品供奴隶主使用,也自然不能享有作为人被社会所赋予的权利,而作为天然权利的生命权虽不能自始至终被剥夺,但却通过另一种形式所捆绑,那就是无自由的行为。
当封建古老的生产关系不能再进一步推动整体社会发展的时候,不占有大量奴隶而占有大量市场的资产阶级就开始着手整理如何进一步释放社会生产力的打算了,在英国,资产阶级的工业革命从根本上撼动了旧贵族的奴隶生产制度,当资产阶级发现,与其从法律上奴役人,使其失去自由而成为私人物品,为什么不赋予他们法律的自由,但成为市场的奴隶呢?
在十九世纪欧洲国家以英国为首的资产阶级工业革命后,奴隶的人身权利得到进一步的赋予,在出生时,孩子就获得了父母的冠姓权,这从法理之中,就标志着父母作为自由的人格所生的婴儿也必然属于自由。而相对的,父母也给予了所生孩子继承权,以彰显自己作为自由人在市场中享有私人物品的权力。那么,既然继承权得到了普及,社会生产的扩大也就是当下的首要任务了。但知识在工业革命前都被认为是只能由上层阶级所掌握,爱智慧的人一定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即使有爱比克泰德这样的奴隶哲学家存在也不难成为贵族所认为的,先有智慧再有人权,而奴隶大部分都是没有智慧的。
故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普及教育的出现正是应对日益扩大的生产需求,资本家发现,教授工人简单的机械原理是能够提高相对于文盲工人数倍的生产效率,而且在面对机器的更迭与维修时,工人能够自己去解决这问题,又在此基础上减少了聘请专家的费用,而只需要在教育的行列中投入自己所得到利润的微不足道的一部分,就能获得一大批积极的劳动力,这些劳动力不仅渴望着在机器上证明自己在学校中学习的技能,也不停的降低自己的劳动成本换取工厂的一个工位,但实际上工厂不仅缺乏工人,还缺乏更多的利润,但为追求更低的成本换取更高的利润,资本家通常会将数个x的工作量交由一个工人来完成,虽然获得的z利润是不及四个工人量完成其相对应的x工作量,但成本仍只是一个工人的成本,其利润也就自然是高于成本数倍。
而利润的相互竞争也导致x的提升与y的不停减少,一个工厂拥有一百个工人,那么一百个工人所被要求完成的量也就自然要超过自身的四倍存在,这样,利润才能体现在其中,一旦工人不能完成超出自身四倍,资本就觉得无利可图。
由此,为保证资本家的利润,劳动法所要证明的第一点就是工作时间的安排,此处计量工作鉴于基本不再被资本家所使用故不在讨论范围。

工作时间是利润的最大证明,工人在一个小时中,不利用机器所生产的商品设y件,而利用机器生产的商品设 2y件,那么在同一小时内,工人的工资设10元。商品经过市场售出50-y元(为非机器生产商品),排除掉除工人工资以外的成本10元,利润便为30元,而计时工资作为劳动法所保障工人的基本“权力”则基本显示了利润的提高过程,当工人使用更为先进的机器,一个小时生产的商品为4y件,那么工人的工资也并没因为机器的生产效率提高而提高为(2 X 工资),而先进机器生产的商品经过市场的出售,获得(50 * 4y - (10+4 * 10))的利润。而计时工资的利润也就是资本家想尽一切办法在对应的工时中取得更多的商品利润。
而劳动法所保障的也并不是工人的权益,因虽一日工作八小时,但八小时的工作量是不定的,而不论工作时间如何的规定,只要是以计时工资计算的雇佣劳动,基本是为资本家所压榨的时间,所以对于劳动法这一种彻头彻尾的资产阶级法案,不论它如何装模作样的减少工作时间,只要不从根本解决私有制雇佣劳动所带来的利润的工人就一定是处于被剥削的状态,只不过鉴于资本家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与消费力,适当的降低工作时间是他们喜闻乐见的,若工人24小时投入到工作之中,那么谁又来积极的购买根本用不上的堆积商品呢,即使一秒钟生产的商品售卖价格是工人需要用1小时的劳动量来换取,也有谁会在意这些事情呢?
  

本篇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 唯物主义研究小组


关于唯物主义学习与马克思主义学习的讨论研究小组。